宋惠娟

宋惠娟

中文名:宋惠娟
国籍:中国
民族:汉
职业: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详细介绍:宋惠娟,女,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1982年,宋惠娟进入淮安二建,她的工作频繁调动,无论在哪个岗......>>>查看宋惠娟详细资料

宋惠娟生平事迹

宋惠娟2013年9月17日,宋惠娟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逮捕。翻开履历,作为淮安市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宋惠娟,曾荣获省建设系统经营者标兵、江苏十大女杰荣誉称号,是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国务院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在众多荣誉光环之下,她的被捕让人们在震惊的同时也深感惋惜。2014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清河法院第六法庭内,宋惠娟涉嫌贪污、受贿一案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罪名一:贪污被控以低价购买门面房 少付167万多宋惠娟进入法庭后,显得很平静,当看到媒体的摄像机和照相机都对准她时,还说了句:“不要拍照。”在正式开庭之前,主审法官询问宋惠娟在看守所及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和笔录是否受到逼供、诱供时,她回答道:“没有。”公诉人指控:1994年5月-2013年9月被告人宋惠娟在担任淮安市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开发浦东花园项目过程中,于2004年6月至8月,安排该公司经营科科长仲某某等人先后三次以明显低于市场同期销售价的价格,以其独自控制的淮安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淮安市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号、B组团1号楼31号、B组团8幢13号三间门面房,分别支付价款人民币586000元、425000元、880544元。经鉴定,三套门面房当时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96949.62元、876472元、1391839.74元,淮安市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购买上述三套房屋过程中少支付价款合计人民币1673717元。公诉人指出,宋惠娟在担任淮安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自己出资100万注册成立了淮安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了符合政府的规定,又找了另外几名“股东”挂名,但其实除宋惠娟外的“股东”并未出资,实际上公司也就成了宋惠娟一人的公司。后来另外三人将股权转让给了宋惠娟的亲戚陆某某,而陆某某只是在公司工作,领取了工资。后浦东花园项目开发过程中,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三套门面房用于出租,租金全部转入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后公司经营10年期间,分过一次红,缴纳20万税后,宋惠娟分得红利80万。随后,公诉人依次出具了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宋惠娟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做的笔录。宋惠娟当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她称:“2003年时,我当时作为富丽房产的总经理,行业的带头人,看到淮安的物业市场混乱不堪、面临瘫痪,我就想着成立一个以浦东为品牌的物业管理公司,当时也得到了肯定和批准。注册资金100万还是我向前夫借的,浦东花园被评为国优示范小区,对待它我就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当时我们浦东的物业费一直都是4毛钱一平米,远低于其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小区的时候,绿化、设施养护、保洁、保安等等都要钱,开支那么大,光靠那点物业费是肯定不够的,所以我才想到了用物业公司买门面房‘以租养业’,所有的租金也全部打入了物业公司账户,最后也全部用在了小区的管理方面。虽然分红拿了80万,但这10年间,我没从物业公司拿过一次工资,如果不是我,浦东可能就倒了,看到周围一个个小区倒下,我真的心疼。”对于当时物业公司购买门面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宋惠娟称自己并不知情,买门面房是她同意的,但价格都是交给会计们去办理的。同时宋惠娟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在2004年,商品房的价格是有物价局审批指导价的,但门面房的价格是没有任何指导价的,而物业公司购买的价格实际也是远高于成本价的,而且由于当时房地产不景气,那几处门面房也没有其他人认购,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贪污。罪名二:受贿被控接受合伙人赠与南京房产 以210万变卖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宋惠娟在担任淮安市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于2007年5月收受施某为感谢其在代理浦东花园销售中给予关照所送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16幢1单元1002室住房一套,购买价为人民币873769元,后以人民币210万的价格将该房产变卖。公诉人宣读了宋惠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施某为感谢宋惠娟在代理浦东花园销售中给予的关照,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南京一套住房,并打电话告知了宋惠娟。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宋惠娟也很害怕,但后来还是接受了,并告诉女儿给她在南京买了套房子,后来女儿嫌房子小,便将房子给卖掉了,最后卖了210万。房子卖出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宋惠娟一直未将房款还给施某,也未与施某联系。在公诉人宣读完宋惠娟的供述后,宋惠娟说:“这不是我说的,这些内容我也是第一次听到。”随后她补充称,“当时浦东第一块地价格非常高,而且当时浦东周围还很荒凉,导致后期我们房子销售难度很大,我们公司毕竟不是销售行家,经验不足,所以在考察后,决定找个代理公司帮我们进行销售。后来找我的人很多,施某的公司佣金低,而且同意直接打款到我公司账户,可以说是零风险,在我们召开经理会议后决定用他们公司,后来一直到房子售完终止合作,共付给他们700至800万佣金,可能也正是因为这样,施某才打算送套房子给我。他以我女儿的名义在南京买了房子,买完很长时间才告诉我,在电话里被我拒绝了,后来他当面把购房合同等给我,我也是严词拒绝。但他说房子已经以我女儿名义买了,让我先拿着,我当时就想着他不配合我也没办法过户给他,我就先拿着然后卖掉,把卖房的钱都还给他,其实我后来都是交给别人去做的,购房合同那袋子我一次都没打开过,我其实连那房子在哪儿都不知道,也只是卖房的时候去过,但也没进入小区里面。后来房子卖掉后,我也联系了施某,但始终联系不上,他手机也换了,人也不在淮安了,钱也就一直没还掉。后来钱打到我女儿的账户上,我还告诉她‘这钱不许动’。”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并且宋惠娟当庭翻供,2点30分开庭一直审到晚上6点,只是将法庭调查阶段审结。最终主审法官宣布,本案暂时休庭,并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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