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

绑架

中文名:绑架
英文名:kidnapping
归属:电影
类型:恐怖片悬疑,恐怖,剧情,动作,
导演:
主演: 李铭顺,
出品时间:2009
制片地区:大陆
详细介绍:新加坡,今時今日。今天一如往常地不順利,疯狂的乘客、沒完沒了的电話、敏銳的交警,全都与他作对,导致林......>>>查看绑架详细资料

绑架常见问题

(一)对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的,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但没有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提出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例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要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得认定为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认定为绑架罪)。(三)甲单独绑架丙之后,乙知情并协助甲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的,需要判断乙的行为与用的继续绑架之间是否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如果没有因果性,就只能认定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而不能认定为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一般来说,只是单纯协助勒索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四)行为人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直接杀害被害人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此种情况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后二者应为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未勒索到财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次掩盖事实勒索赎金的,分别成立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后二者应为想象竞合),应当数罪并罚。(五)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1、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明确这一点,对于犯罪的认定具有意义。例如,15周岁的A绑架X后,使用暴力致使X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由于绑架可以评价为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倘若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对立关系,则对A的行为只能宣告无罪(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甲既不对绑架负责,也不对过失致人死亡负责)。本书难以赞成这种观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不能将“债务”理解为存在经济纠纷,原则上应理解为合法的债务、相对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不是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认定行为构成的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被绑架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和对身体安全的侵害程度。(1)为了索取正当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债务人作为人质,要求其亲属偿还债务的,或者将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为了索取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不管债务正当与否,均应认定为绑架罪;(3)行为人为了索取不正当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债务人作为人质,要求其亲属偿还债务的,或者将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需要根据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的侵害程度判断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这是因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微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例如,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请便放人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构禁罪。但是,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或为绑架罪。(六)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应以绑架罪论处。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或者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七)绑架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同一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例如,乙女带着幼儿行走时,甲男突然抱着幼儿,将刀架在幼儿脖子上,威胁乙女交付财物,否则杀害幼儿。应当认为,甲的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八)绑架他人后勒索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虽然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通常可以评价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绑架后对第三者的行为超出勒索的程度而另构成抢劫罪的,则宜实行数罪并罚。例如,A等人绑架了B的子女C之后,前往B的住宅以杀害C相威胁,要求B交付财物的,宜分别认定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九)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某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某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十)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理由有:(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