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

张琦

中文名:张琦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1年3月
毕业院校:天津大学
详细介绍:张琦,男,汉族,1961年3月生,安徽寿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查看张琦详细资料

张琦人物事件

2019年9月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张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9月19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龙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张琦的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琦的代表资格终止。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张琦的海南省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琦的代表资格终止。2020年3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张琦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不法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和旅游安排;收受礼品、礼金;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征收拆迁、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家风败坏,伙同家人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张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海口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020年3月,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琦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0年4月,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海南省旅游局局长、中共儋州市委副书记、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儋州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开庭2020年7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受贿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副市长、中共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省旅游局局长、中共儋州市委副书记、儋州市市长、中共儋州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亿余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琦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全国、广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一审宣判2020年12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省儋州市委副书记、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亿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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