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殿臣
徐殿臣生平后期
1951年土地改革时,徐殿臣因在划为地主分子前夕出卖农具,又因在民国26年(1937)以封建族规制造了一起人命案,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徒刑。不久,因其年逾70,行动不便,被提前释放回家,由地方管制。1988年,我县人民法院根据其遗属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并念其在建国前为革命做过有益工作,遂撤销原判。
1951年土地改革时,徐殿臣因在划为地主分子前夕出卖农具,又因在民国26年(1937)以封建族规制造了一起人命案,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徒刑。不久,因其年逾70,行动不便,被提前释放回家,由地方管制。1988年,我县人民法院根据其遗属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并念其在建国前为革命做过有益工作,遂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