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
基本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建设好,也要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建设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政制架构
职称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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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 |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廉政公署,审计署,中央政策组(策略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行政长官办公室 |
政务司司长 |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礼宾处,政府档案处,前任行政长官办公室),效率促进组(1823电话中心),政策及项目统筹处) |
公务员事务局:公务及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咨询委员会联合秘书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选举事务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内地),香港经济贸易文化办事处 教育局(公益少年团):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学生资助办事处 环境局(可持续发展科):环境保护署 食物及卫生局:渔农自然护理署,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卫生署控烟办公室),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政府化验所 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政府新闻处,法律援助署(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古物古迹办事处,香港管弦乐团) 劳工及福利局:劳工处,社会福利署(创业轩) 保安局(禁毒处):医疗辅助队,民众安全服务队,惩教署,香港海关,香港消防处,政府飞行服务队,香港警务处(香港辅助警察队),入境事务处,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秘书处 运输及房屋局:民航处,路政署,房屋署,海事处,运输署 | |
财政司司长 | 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经济分析及方便营商处),香港金融管理局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旅游事务署>旅行代理商注册处,通讯及创意产业科):香港天文台,知识产权署,投资推广署,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邮政署,香港电台,工业贸易署,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海外) 创新及科技局:创新科技署,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发展局:建筑署,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地政总署,土地注册处,规划署,水务署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内幕交易审裁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库务科):政府统计处,公司注册处,政府物流服务署,政府产业署,税务局(税务上诉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破产管理署,差饷物业估价署,库务署 | |
律政司司长 | 律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