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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

王卫国

中文名:王卫国
国籍:中国
出生地区:重庆市
出生日期:1951年5月8日
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
职业:法学家
详细介绍:王卫国(1951年5月8日- ),男,汉族,中国当代著名民商法学家,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查看王卫国详细资料

王卫国实践活动

01.学贯中西,研究领域涵盖民商法、经济法、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均有深入研究,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也有较深造诣。精通英语,并有良好的国学功底。治学严谨,富于开拓精神。1982年以来,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发表有影响的专著、译著、论文、教材100余部(篇),尤其在企业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法等领域成就卓著。王卫国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授课02.1999年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主讲法制讲座《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受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讲座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受到了高层重视和采纳,对推进国企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03.1994年至2004年06月,一直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是新破产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之一。首倡并设计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并创造性设计新破产法其他一些重要制度和条文。1996年,因破产法起草中的贡献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书面表彰。积极开展破产法国际交流,被国际上公认为中国破产法权威学者。2001年,作为国家经贸委特约专家,完成研究报告《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探索以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拯救困境企业的理论与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04.1996年至2002年,完成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的《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和《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两项课题,为完善我国土地物权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做出突出贡献。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并出版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1996年至1999年,与澳大利亚教授共同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取得出色成果。与香港城市大学学者合作,组织《法务会计》项目研究,编出教材并在该校开设课程,填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空白。2002年与德国教授合作,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德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律研讨会”。同年,发起和组织“中国民法典论坛”系列学术研讨活动,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2003年开始,每年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秋季学术论坛”大型学术活动。2005年,受荷兰政府资助,与荷兰格罗尼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Peter教授合作,主持科研项目《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2005年,受国务院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委托,主持一系列科研课题《关于我国商业欺诈种类和特点的研究》、《关于我国商业欺诈成因、发展趋势及综合对策研究》、《我国反商业欺诈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和执法的研究》、《外国政府在打击商业欺诈中的作用及立法和执法体制研究》。2005年,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主持科研项目《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立法模式研究》。2005年,主持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的《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项目。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财产法的理论重构》。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主持项目《开发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2011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05.1994年以来,参加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修订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参与九届人大和十届人大经济立法规划论证工作。06.1996年以来,担任历年全国律师考试(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专家。2002年[毛1] ,担任中央组织部全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统审专家。07. 2008年12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七讲专题讲座中担任主讲,题目是《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08.2009年6月20日,在世纪大讲堂讲《土地改革的人文思考》。01.1989年09月至1992年01月,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从事研究和讲学。02.1989年10月,斯德哥尔摩大学讲学。03.1990年04月,瑞典隆德大学讲学。04.1991年02月,出席斯德哥尔摩国际民法会议。05.1991年07月,德国哥廷根,出席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06.1991年11月,芬兰拉普兰大学讲学。07.1991年12月,斯德哥尔摩,瑞典比较法学会讲学。08.1992年01至07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研究和讲学。09.1995年11月,香港,出席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亚太区年会。10.1995年11月,巴黎,随全国人大代表团考察法国企业重整的立法与实践。11.1997年05月,奥地利联合维也纳学院,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交易法律实务研讨班”。12.1997年12月,澳大利亚堪培拉,出席中澳机构合作项目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的最新发展”,担任主持人和主讲人,提交论文《Fraudulent Conducts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Law of China》。13.1998年05至06月,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执行中澳机构合作项目研究计划,从事专题研究与写作。14.1998年10月,奥地利联合维也纳学院,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机构法高级研讨班”,提交论文《Adopting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 A Comparative Survey》。15.1998年12月,香港,出席“亚洲经济法论坛”,提交论文《Focus on SOE Horses:Ownership or Obligations?》。16.1999年01月,马尼拉,出席亚洲开发银行“亚洲破产法改革”研讨会。17.1999年10月,马尼拉,出席亚洲开发银行“破产法改革研讨会”。18.1999年06月,香港,出席“破产法发展: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回应”研讨会,担任主讲人。19.1999年09月,香港,“中国新合同法对港商的影响”研讨会主讲人。20.1999年11月,悉尼,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澳大利亚财政部“亚洲破产制度”研讨会,提交论文《RestrictingRights of Priority in Bankruptcy Law: A Theme in Reform》。21.2000年04月,美国华盛顿等8城市,受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资助,考察美国企业并购、资本市场和新经济。22.2000年05月,意大利佛罗伦萨,出席“国际法学教育家会议”,提交论文《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Education in China》。23.2000年10月,越南河内,作为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特聘专家,执行联合国开发署援助项目“越南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提供咨询并于事后提交研究报告《Improving Legal Framework for SOE Reform -- A Brief Introduction toChinese Experienc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 Companies with Review ofthe SOE Legislation in Vietnam》。24.2000年11月,香港,出席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美国DUKE大学等机构主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发展中的破产制度”研讨会,担任主持人和主讲人,提交论文《Institutional Reasoning in Drafting New Bankruptcy Law of China》。25.2001年02月,印度尼西亚巴厘,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主办的“第一届亚洲破产法改革论坛”,担任主讲人,提交论文《Strengthening Judicial Expertise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 China》。26.2001年05月,访问德国、意大利和法国,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并作有关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学术讲演。27.2001年06月,加拿大温哥华,出席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法律改革和经济发展”研讨会,担任主讲人和主持人,提交论文《Changchun Approach: A New 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28.2001年08月,德国柏林,出席第二届亚洲学者国际大会,担任“中国农村土地:土地权利与可持续利用”单元主讲人,提交论文《Use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in China: Looking for Further Reform》。29.2002年04月,香港,出席香港大学法学院和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破产的最新发展”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30.2002年04月,北京,出席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办的破产法国际研讨会,担任会议主持人。31.2002年07-08月,香港,为美国DUKE大学暑期班讲授《中国商法》课程。32.2002年10月09-11日,北京,出席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亚太区年会“转归时代的企业拯救”,担任学术分会第二召集人并作大会发言。33.2002年10月31日至11月01日,荷兰瓦格林根,出席瓦格林根大学主办的“转轨国家的土地登记与空间规划:欧盟的机遇?” 研讨会,提交论文《Land Registration in China: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并作专题发言。34.2002年12月02-04日,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会议。35.2002年12月16-17日,泰国曼谷,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二届亚洲破产法论坛”。36.2003年01月28-29日,美国华盛顿,出席世界银行“破产风险管理:下一个十年的标准和战略”国际论坛,担任会议发言人。37.2003年11月10-12日,韩国汉城,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三届亚洲破产法论坛”,提交论文《Recent Developmentin Maximizing Value of Distressed Assets in China》作会议主题发言。38.2003年12月04-06日,澳大利亚墨尔本,出席维多利亚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入世后的公司治理”研讨会,提交论文《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39.2004年03月22-24日,华盛顿,出席世界银行举办的“公司重组:国际最佳实践”研讨会。40.2004年04月13-16日,维也纳,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会议,担任专场主持人。41.2004年11月03-05日,印度新德里,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四届亚洲破产法论坛”,提交论文《Administrator inNew Bankruptcy Law of China》。42.2005年01月20日-02月06日,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的法律改革》课程。43.2005年10月12-14日,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会议。44.2006年01月13日-28日,墨尔本,澳大利亚La Trobe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课程。45.2006年05月01-07日,台湾,出席东吴大学“中国民法典研讨会”,在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做学术讲座,并与多所大学的同行会晤交流。.46.2006年05月20-25日,美国Scottsdale,出席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年会,担任主讲嘉宾。47.2006年07月31日-08月11日,比利时、印度,作为中国商务部代表团成员,考察欧盟和印度反商业欺诈经验。48.2006年08月18-25日,荷兰,率中国政法大学《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课题组进行工作访问。49.2006年12月11-14日,北京,主办“荷兰民法周”,邀请荷兰学者多人与国内知名学者举行研讨会和学术讲座50.2007年01月24-26日,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专家组会议。51.2007年06月16-23日,荷兰,率中国政法大学《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课题组对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荷兰司法部、外交部等机构进行工作访问。52.2007年10月14-17日,新加坡,出席国际律师协会(IBA)年会,在“亚洲破产法改革”单元担任主讲嘉宾。53.2008年02月20-23日,加拿大温哥华,出席国际破产学会等主办“破产法中的社会请求权”国际研讨会和加拿大破产学会年会。54.2008年04月04-05日,美国华盛顿,出席美国破产法协会年会并发表演讲。55.2009年01月11-14日,华盛顿,参加世界银行召集的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与债权人保护的特别专家组会议。56.2010年10月22-23日,香港,参加城市大学主办的“中国民法典”国际研讨会。57.2010年10月30-31日,北京,主持召开主题为“东亚的破产与重整实践——如何拯救困境企业”的第二届中日韩破产法研讨会。58.2010年12月20日,荷兰蒂尔堡,参加蒂尔堡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答辩(作为导师和答辩委员)。59.2011年02月04-11日,希腊雅典,作为全球9名国际特邀专家之一,参加希腊国有企业私有化问题国际专家咨询会议。60.2011年07月25-30日,德国海德堡,参加由国际程序法协会(IAPL)主办的第14届世界程序正义大会在召开。作为特邀嘉宾,在大会第一单元以“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为题发表演讲。61.2011年10月29-30日,日本东京,率领从事破产法实务和研究的中国法官、律师和学者30余人出席“第三届东亚破产重组研讨会”。61.2011年11月29日-12月02日,马来西亚吉隆坡,出席国际破产学会年会。63.2012年11月14-15日,北京,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农业法研究所、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联合举办的中德农业法圆桌会议。64.2012年09月08-13日,随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出访英国,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与英国班戈大学合作举办的孔子学院成立庆典,并在学术研讨会上讲演。65.2012年11月02-06日,韩国首尔,作为中方代表团团长率团出席第四届东亚企业破产与重整研讨会,在开幕式上演讲。66.2013年02月21-24日,韩国首尔、全州,率民商经济法学院代表团访问全北大学法学院及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出席并主持“韩中民商法制的最近动向和协力方案的摸索”研讨会。67.2013年05月31日-06月01日,韩国首尔大学,出席“亚洲法学院长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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