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群

王国群

中文名:王国群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区:山东省长岛县
出生日期:1954年5月
毕业院校:清华大学
详细介绍:王国群,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山东省长岛县人,1972年4月参加工作,1974年2月加入中国......>>>查看王国群详细资料

王国群人物事件

2014年4月14日,据山东省纪委网站消息,烟台市政府特邀咨询王国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群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聊城市中院遵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3月6日、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据指控,1996年至2014年年初,王国群在担任原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定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31822万元。此案待合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聊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4368430.8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2017年10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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