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潮洋
李潮洋案件始末
李潮洋在担任安徽广电下属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和华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影业公司等6家单位寻求安徽广电合作拍摄或回购电视剧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先后收受上述6家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谢家集区法院认为,李潮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李潮洋在担任安徽广电下属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和华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影业公司等6家单位寻求安徽广电合作拍摄或回购电视剧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剧本修改费”的名义先后收受上述6家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谢家集区法院认为,李潮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