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

陈晓

中文名:陈晓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区:上海
出生日期:1959年
职业:企业家
详细介绍:陈晓于,汉族,1959年出生,原国美电器集团董事会主席。>>>查看陈晓详细资料

陈晓离职之后

离职动向陈晓离开国美后转做投资人。他的首个投资项目——家居卖场“名巢靓家”第一家连锁店在上海正式开张。陈晓又将投资目光转向二手汽车市场。2011年11月23日,一家二手车超市将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开业,陈晓为第二大股东。离职官非备受关注的国美告陈晓“向媒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一案有了新进展,2012年4月27日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进行了二次审理。庭上,双方都强调本案判决结果的示范效应,国美方明确拒绝和解,法官表示择日宣判。此次双方对簿公堂,源于2011年5月10日国内某财经媒体发表的题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中称,陈晓认为以国美电器为代表的电器连锁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国美电器因此将陈晓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0万元高管补偿金,理由是陈晓违反了高管离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上次开庭时,代表国美出庭的国美执行董事邹晓春直言:“这1000万元就是通称的封口费,既然封不住你的口,就要退还给我。”原告方列举了离职协议和三篇涉案报道,邹晓春认为,陈晓在其中不真实或误导公众的言论,给国美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损失,从公司股价上也有体现。27日陈晓本人仍未出庭,其辩护律师继续对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继续否认陈晓曾同意记者刊登出“闲聊内容”。“脱下职业外衣,记者、律师、法官都只是普通人,陈晓难道连和朋友聊天都不行?”被告律师辩称。但面对原告方指证涉案报道中陈晓的违约“闲聊内容”,他却无言以对,表示还是需要向陈晓本人证实。“你们始终拿不出合法的证据,证明除了‘封口费’之外,为什么要给陈晓这么大笔钱。”邹晓春有些激动。他说,本案从2011年5月起诉至今,已经过去近一年,被告方的辩护不过是在拖延时间,国美方拒绝和解。庭审辩论激烈,双方最终形成的惟一共识便是,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本案都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示范效应。“(原告胜诉)会在中国企业与员工之间树立尊重契约精神的典型案例,会有非常良好的行为指导作用。”邹晓春说。庭审进行至中午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二中民初字12518号”民事判决国美胜诉。此后,陈晓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在对案件进行了将近一年的审理之后,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判决国美胜诉,对国美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法庭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却并不是陈晓是否违反《协议》披露了国美的“资料”,尽管陈晓在答辩中也表示,“陈晓从未向媒体透露过与国美控股公司有关的信息和言论,未实施过国美控股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报道媒体均出具书面材料表达采访内容属实,以至于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国美控股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对价;二是陈晓是否因违反其在协议中的承诺而负有向国美控股公司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不论陈晓与记者的谈话是朋友聊天还是记者采访,陈晓的本意是对朋友说出真实想法还是揭黑国美,陈晓均已构成向他人泄露国美集团成员的非公开资料,对他人发表国美集团成员股东的评论,且该行为在客观上产生的后果足以使国美控股公司合理认为系对集团成员,股东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不利行动,故本院认为国美控股公司关于陈晓违反了《协议》第二条承诺的主张成立。”来自劳动法方面的专家也表示,“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需要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而陈晓受股东方信任管理公司,与大股东争夺控制权未果,又在离任后诋毁公司的行为有违市场信用,给国内职业经理人市场做出了不好的范例,如果听之任之,没有人要求其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话,整个社会将最终为这些违约行为买单。”显然,于公于私,这是一场基于倡导“契约精神”而开启的战斗,而这一案件的意义也将不仅仅囿于国美方面的利益。这就像当年陈晓与黄光裕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备受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事件本身被赋予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公司法专家,厦门大学的一位经济学教授曾经就表示,“陈晓与黄光裕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备受社会的关注,在于大家关注的不仅仅是谁能最终拿到国美的控制权,而是在单个案件背后人们要向看到的趋势性的东西,即一个社会是否会尊重创始股东的权益,在种种遭遇背后,创始股东的权益会有一个怎样的保障机制。这直接关系到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有没有更多的人愿意投资一家公司并让这家公司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下去。”看看这一案件的判决,法院最终的判决依据非常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条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也意味着,遵守合同的守约精神在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了很重要的强调。为什么有法律规定,又有契约在先,还会有违背契约信用的情况发生呢?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更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对于陈晓这么高职位的职业经理人,还会出现契约违背的情况。陈晓在国美公司的职务曾经是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也曾经有自己创办的公司,身份如此显要的职业经理人,为什么会犯如此错误呢?法治专家告诉记者,“法治精神的实践,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个时间过程,需要一系列案件的积累和强化,需要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最终才能形成思想上的共识。当然,契约精神的遵守,也将标志着中国商业社会的发达与完善。”的确,在此案之前,职业经理人违反约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很多企业可能并没有选择诉讼,或者即使诉讼也悄无声息,一方面与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比如担心影响企业声誉,另一方面也与时代背景有关,伴随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守约的价值以及违约需要付出的成本不断增加,国美诉陈晓案势必也将被赋予更多的社会价值。这一社会价值,就是对契约精神的强调,同时违约者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也正象如火如荼上演的绿城案件,宋卫平可以毁约,但他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比如在金钱上要溢价回购,而在个人的品牌声誉方面,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负面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国美诉陈晓案中,陈晓曾对外发邮件表示,“其(媒体记者)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恰恰是这一句话,暴露了国内职业经理人所欠缺的法律素养。来自法律专家的观点认为,“陈晓泄露国美内部信息的行为,无论是其无心还是有意,都显示了对职业道德和契约精神的一种践踏。”“在欧美国家,职业经理人比比皆是,但极少见职业经理人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者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之类的纠纷。那是因为,他们深深懂得,作为一名职业人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就是要忠诚于企业,在职时没有二心,离职时不把原公司的资料和机密带走,存于内心的机密不能传播。”与此同时,作为职业经理人不但要具备一般职业人的操守,还要有驾驭公司向前发展的能力。信守契约精神,是职业经理人坚守的底线。这将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还涉及道德上的底线。在国美方面看来,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即使未和国美签署“协议”,也应该恪守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商业道德。作为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职业阶层,职业经理人虽然本身不是企业家,但却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着一个企业的成败兴衰。也正因为此,他们的手上掌握着企业命脉的资源、重大的商业机密等,此时,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些便是对职业经理人在操守和道德上的考量。商业伦理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美国波士顿大学管理学教授詹姆斯E.波斯特(JamesE.Post)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职业经理人对雇佣他们的公司拥有应尽的义务。毫无疑问地说,他们应当要像当初加入公司时允诺的那样,在处理有关公司商业机密等事件时要忠诚于公司。”说白了,职业经理人要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契约精神,要诚信,同时要尊重股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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