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
九层妖塔侵权事件
2016年1月7日,小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九层妖塔》导演陆川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西城法院宣布已立案受理该案。2016年4月15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电影是否对小说进行了“过度”改编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电影中没有给张牧野署名的问题,中影公司表示,与张牧野的合同中没有如何署名的约定。而且电影片头也出现了“内容是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的字幕,足以让观众将电影与张牧野联系上。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称,《鬼吹灯》系自己创作的文学作品。中影公司和陆川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院线放映。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社会评价极低,构成对原著的歪曲和篡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9日,法院终审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对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决三被告赔偿作者5万元。2016年9月,向佳红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便使用其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属于侵犯著作权,将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发行、投资、网络传播方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16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2018年5月,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